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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4:0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二三級離島未設高中職學校學生就近入學獎助辦法
民國 105 年 01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1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教育水準,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獎助離島地區至馬公本島就讀之學子其勤學奮發之精神,特訂定本辦法。

2    

本縣二三級離島未設高中、職學校,就近至馬公本島接受高級中等教育之學生,由本府發放獎助金鼓勵就近在地入學。

3    

申請資格如下:                                                                                                       

一、學生本人於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前已設籍本縣未設高中、職學校之二、三級離島,均得提出申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以後戶籍曾遷出者,喪失申請資格。

二、學生本人設籍本縣未設高中職之二、三級離島,必須升學接受高級中等教育之學生,其戶籍未曾遷出者,均得提出申請(若因特殊因素,學生戶籍必須遷至本縣老人之家少年教養所者亦得提出申請)。

三、爾後出生之學童,必須於出生戶籍登記時,即隨同父或同母或監護人(無父母者)同時設籍於本縣二、三級未設高中、職之離島,且該戶籍必須是原始設籍,而中途未曾遷出該離島者,方得申請。

四、就讀夜間補校或具有工作收入之學生,不得申請。

五、同一年級受領二次獎助費用為限,重讀之學生不在此限,
 但復學之休學生不得重複申請。

4    

申請時間如下:

一、合於資格學生均得於學期開學後提出申請,上學期九月底前、下學期三月底前,逾期未申請視同放棄。

二、申請時應檢附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反面影本)及學生證影本,家長印章及家長郵局或銀行帳號影本。

5    

獎助費用補助額度如下:
一、二級離島:設籍於桶盤、虎井、吉貝、鳥嶼、望安、將軍、七美等離島之學生,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整,每學年度補助新臺幣六萬元整。
二、三級離島:設籍於員貝、大倉、花嶼、東嶼坪、西嶼坪、東吉等離島之學生,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三萬五千元整,每學年度補助新臺幣七萬元整。

6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每學期申請時間結束後,由本府教育處承辦人員依申請人所附文件進行資格審查作業。

二、符合獎助費用受領資格者,由本府教育處彙整申請人相關文件進行後續請撥事宜。

三、不符獎助費用受領資格者,由本府教育處函復申請人。

7    

經費請撥程序如下:由本府教育處彙整符合獎助費用受領資格之申請人相關文件後,移請主計處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逕付申請人帳戶。

 8    

本府得隨時督導及考核。

督導考核人員由本府教育處業務相關人員組成,如有需要得另邀相關單位人員參與。

9    

本辦法經費來源由縣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10    

本辦法自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