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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6:0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所轄國民中小學整合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8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國民教育階段學生之受教權益及品質,平衡城鄉學生學習差異,並有效整合教育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學校轉型、併校及廢校裁量基準如下:
(一)當學年度全校學生人數(不含幼稚園)在五十人以下,且經教育處評定指標分數二十五分以下者,應提報轉型(分校)或併校計畫。
(二)當學年度全校學生人數(不含幼稚園)在十人以下,且經教育處評定指標分數二十三分以下者,應提報轉型(分班)或併校計畫。
(三)當學年度全校班級數國小未達四班(不含幼稚園),且經教育處評定指標分數二十一分以下者,應提報併校或廢校計畫。
以上人數以本府每年七月一日清查核定後為計算基準。
前列指標分數依澎湖縣小型學校整合轉型發展評估指標試算積分表所計結果為準。

三、每學年度核定班級數學生數後,確達裁量基準所訂應提轉型或併校計畫之
學校,應於同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提送,並由本府教育處審核後送交教
育審議委員會審議。
審議完成後由本府公布結果及相關配套措施,並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整合轉型前置作業,同年八月一日正式轉型。

四、分校、分班之調整以轉隸鄰近學校為原則。

五、經確認執行轉型、裁併之學校,其教職員安置方式如下:
(一)校長:
1.配合校長任期調整期程。
2.優先參加校長遴聘或暫調本府教育處。
(二)主任及教師:優先輔導遷調、介聘或暫調本府教育處。
(三)幹事及護士:由本府統籌調整移撥安置。
(四)工友:由本府統籌調整移撥安置其他單位。但屆臨退休日未逾一年者,得至合併之學校服務至退休或離職為止,並不再遞補員額。

六、國小分校、分班教師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分校:
1.主任:置一人。
2.教師:六班置七人、五班置六人、四班置五人、三班置三人。
(二)分班:教師:六班置七人、五班置六人、四班置五人、三班置三人、二班置二人、一班置一人。

七、國民小學經調整核定為分校、分班者,其教學設備另行專案補助,作為學校改善校園環境及充實各項軟硬體設施用途。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