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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澎湖縣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管理使用辦法」第三條、第九條
主管機關: |
澎湖縣政府建設處 |
發布機關: |
澎湖縣政府 |
發布日期: |
107.03.12 |
發布字號: |
府行法字第10713010752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修正「澎湖縣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管理使用辦法」第三條、第九條 |
法規名稱: |
澎湖縣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管理使用辦法 |
內容: |
第三條 建築物依規定應附設停車空間,惟其建築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停車場公共設施用地一千公
尺範圍內,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起造人或所有權人得申請繳納代金,免予附設。
一、建築基地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且其寬度或深度 在一邊未達十公尺者;應留設騎樓
地區,其寬度、深度及面積以扣除騎樓後之寬度、深度及面積為準。
二、依都市計畫法令或建 築技術規則規定應附設之法定停車空間在五輛以下者。
三、建築物因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需增設停車空間者。
四、建築基地地形特殊或都市計畫限制車輛無法通行進入者。
五、其他經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建設處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為不宜設置者。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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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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