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本局下設衛生所,並視業務需要設立有關衛生醫療機構,其組織規程另定 之。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四月 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