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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澎湖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澎湖縣政府人事處
發文機關: 澎湖縣政府
發文日期: 107.05.07
發文字號: 府人力字第10700228441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澎湖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
容:

四、以本府經費或接受中央或本府以外機關補助或委託研究經費進用之臨時人員,其進用程序如
    下:
   (一)用人單位簽會相關單位,敘明工作內容、僱用期間、工資、經費來源,僱用條件,陳
         縣長核准。
   (二)公開甄選由用人單位於機關(單位)網站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公告三日
         以上,其公告當日不計入,公告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公告末日;
         公告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三)用人單位於公告後組成甄選小組,以筆試、面試或兩試併行之方式甄選人員,並依程
         序報請縣長就前三名中圈選僱用之;如僱用二人以上時,就僱用人數之二倍中圈選僱
         用之。
   (四)若採行面試方式,得依後附表件甄選所需人員。
   (五)臨時人員報到(離職)當日應檢附經核定之簽陳與勞動契約影本,至本府或各機關人
         事(總務)單位或用人單位,辦理報到(離職)手續,以利辦理勞、健保加(退)保
         事宜。

    進用臨時人員應依本要點辦理公開甄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辦理甄選,逕行遴用,
    惟仍須陳縣長核准:
    (一)中央補助經費並訂有相關人員進用程序。
    (二)已依本要點辦理甄選二次,甄選結果無人報名或無適當人選。
    (三)職缺工作性質需具備特殊專業或有其他特殊情形,機關已訂定進用之評比與甄選規
          定,經首長核准自行辦理進用。
    (四)僱用九個月以下之擴大就業人員。
    (五)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間約聘僱、臨時人員職務調整之改聘僱。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進用臨時人員之流程如下:
     (一)本府各單位:

     進用臨時人員前簽陳縣長同意,若以公開甄選辦理,甄選結果須經縣長圈選;若免經公
     開甄選逕行遴用,亦須簽陳縣長同意。
 (二)本府所屬機關:

    1、一級機關:

   進用臨時人員前簽陳縣長同意,若以公開甄選辦理,甄選結果須經縣長圈選;若免經
   公開甄選逕行遴用,亦須簽陳縣長同意。

 2、一級機關所屬二級機關:

   須函報一級機關簽辦,一級機關循第一目規定辦理。

 3本府直屬二級機關(含地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體育場、家庭教育中心):

  須函報本府主管單位簽辦,本府主管單位循第一款規定辦理。
(三)本府所屬學校:

須函報本府,由本府教育處循第一款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