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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澎湖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

主管機關: 澎湖縣政府建設處
發布機關: 澎湖縣政府
發布日期: 107.07.13
發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10713029492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澎湖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
法規名稱: 澎湖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容:
第四條  免辦理變更使用建物,如涉及無障礙設施設置、室內裝修行為及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專章、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