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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澎湖縣獎助就讀大專院校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七條
主管機關: |
澎湖縣政府教育處 |
發布機關: |
澎湖縣政府 |
發布日期: |
107.07.30 |
發布字號: |
府行法字第10713032111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修正「澎湖縣獎助就讀大專院校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七條 |
法規名稱: |
澎湖縣獎助就讀大專院校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 |
內容: |
第 四 條 申請時間及應備之文件:
一、申請時間:由本府公告之。
二、符合申請資格者,得於申請期限內,備妥下列
文件提出申請:
(一)助學金申請表 (如附件) 。
(二)申請人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有效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記事)、三
個月內核發有效之戶籍謄本、電子戶籍
謄本(含記事)或遷徙紀錄證明書。
(三)申請人當學年度第一學期在學證明、註
冊費繳納收據或已蓋有註冊章學生證正
反面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逾申請期間未申請者,不得請領本獎助金。
申請人所附第一項第二款文件欠缺者,應於收受本
府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獎助
。
第 七 條 申請辦法獎助與澎湖縣就讀大專院校學生交通圖 書券補貼實施辦法交通圖書券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
申請人如有申領不實者,本府應向其追回已溢領之
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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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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