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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澎湖縣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第七條
主管機關: |
澎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發布機關: |
澎湖縣政府 |
發布日期: |
107.08.31 |
發布字號: |
府行法字第10713037381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修正「澎湖縣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第七條 |
法規名稱: |
澎湖縣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 |
內容: |
第七條 執行機關代清運一般事業廢棄物項目收費標準如附表一,視清運距離及成本,授權執行機
關於本標準訂定範圍內自訂收費金額。本縣各掩埋場代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按重量計費,地磅
未設置或設置後功能無法正常運作時,依車輛總重量分級收費,收費標準如附表二。但產源於
轉運場站所在地之鄉市產出者其代處理費,按前揭附表單價六折計。
事業產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每月每日平均未達三十公斤者,得按自來水使用量隨水費附
徵垃圾清除處理費;每月每日平均廢棄物達三十公斤以上者,由執行機關按一般事業廢棄物每
月平均產生量估算,並依據本標準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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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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