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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澎湖縣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實施要點」第四點,並自107年12月1日生效

主管機關: 澎湖縣政府社會處
發文機關: 澎湖縣政府
發文日期: 107.11.06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71209425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澎湖縣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實施要點」第四點,並自107年12月1日生效
法規名稱: 澎湖縣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實施要點
容:

四、補助標準:

  (一)列冊低收入戶老人及未達最低生活標準一點五倍之中低收入老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一千八百元,每年最高核發新臺幣二十一萬六千元。

  (二)未達最低生活標準二點五倍之中低收入老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九百元,每年最高核發新臺幣十萬八千元。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