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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澎湖縣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實施要點」第四點,並自107年12月1日生效
主管機關: |
澎湖縣政府社會處 |
發文機關: |
澎湖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7.11.06 |
發文字號: |
府社福字第1071209425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澎湖縣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實施要點」第四點,並自107年12月1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澎湖縣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實施要點 |
內容: |
四、補助標準:
(一)列冊低收入戶老人及未達最低生活標準一點五倍之中低收入老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一千八百元,每年最高核發新臺幣二十一萬六千元。
(二)未達最低生活標準二點五倍之中低收入老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九百元,每年最高核發新臺幣十萬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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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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