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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澎湖縣政府臺北辦公室設置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澎湖縣政府行政處
發文機關: 澎湖縣政府
發文日期: 108.03.08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1300845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澎湖縣政府臺北辦公室設置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臺北辦公室設置要點
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與中央機關之聯繫及就近服務澎湖旅臺鄉親,設「澎湖縣政府臺北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府聯繫行政院、立法院及中央各部會。
(二)協助本府各業務單位協調、追蹤向中央爭取之各項計畫補助案。
(三)協助本府行銷澎湖、推展產業招商活動、聯繫媒體。
(四)協助本府提供澎湖旅臺鄉親就醫、交通、就學、陳情等服務。
(五)協助本府接待訪賓及就近參加會議或活動。
(六)即時協助本縣各界重要事項之聯繫。

三、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縣長指派人員兼任,綜理本辦公室各項業務。

四、本辦公室置行政人員一人,由縣長指派人員兼任,襄助主任執行本辦公室各項事務,並執行本要點規定之任務。

五、本辦公室因執行業務所需之經費,由本府依法定程序編列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