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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澎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澎湖縣政府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生效
主管機關: |
澎湖縣政府人事處 |
公布機關: |
澎湖縣政府 |
公布日期: |
108.03.13 |
公布字號: |
府行法字第10813010291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施行日期: |
107.12.07 |
主旨: |
修正「澎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澎湖縣政府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澎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
內容: |
第八條 本府設人事處,置處長、副處長、科長、科員、辦事員、書 記,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第十一條 本府所屬一級機關設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農漁局、文化局、
稅務局,分別掌理有關事項,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七年十二月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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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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