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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澎湖縣政府公有立體停車場管理規範」第三點,自108年4月1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澎湖縣政府建設處
發文機關: 澎湖縣政府
發文日期: 108.03.28
發文字號: 府建商字第10808424112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澎湖縣政府公有立體停車場管理規範」第三點,自108年4月1日起生效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公有立體停車場管理規範
容:
三、立體停車場收費標準及管理規定:
(一)按月收費:每月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元。單次購繳六個月以上費用,每月以一千四百五十元計價,最高購繳十二個月為限,並於票卡有限期限前一個月可續卡繳費。
(二)計時收費:每小時收費二十元,每日最高收費一百六十元;未逾一個小時不計費。
(三)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身心障礙者專用車牌者,前三小時免予收費。
(四)新購月票卡,需攜帶欲登記之車輛行照,並繳交二百元工本費,車輛使用者應憑票卡出入停車場,並將票卡隨時妥善保管,如票卡因遺失或毀損申辦補卡者,應附文件及費用比照新購月票卡辦理。
(五)持月票卡者應於有效期限內至管理室辦理續卡繳費,逾期未辦者,可於十日緩衝期限內持月票卡辦理手續,但逾期時間仍由原有效期限增加繳費期限,於緩衝期限內未付費續卡者即喪失月票資格,若該車輛自逾期時間起尚未離場,停車場將依計時收費辦理。
(六)持臨時票卡進場者,應妥善保管該票卡,於出場時繳費後繳回;若遺失票卡者,除繳交臨時停車費外,並繳交工本費二百元。
(七)未達有效期限辦理退費者,將扣除已使用月數每月一千五百元收費(未達一個月以整月計算),餘額予以退還。
(八)停車月票卡限定一卡一車(登記之車輛)使用,不得轉讓(借)他人(車)使用,若發現轉讓(借)情事,即停止票卡使用資格,並得依前款規定辦理退費。
(九)停車場提供月票卡及臨停車輛使用停放,非固定車位出租,故不保留停車位;若場域車位經停滿後,即不提供停車服務。
(十)本停車場之收據專用章,僅提供收據之使用,不具其他法律之效益,並不可用於其他非本府規定之文件。
(十一)本停車場禁止小客(貨)車以外之車輛進場及停放,若經查獲違規車輛之使用者為本停車場之用戶,即取消月票資格,並依規定辦理退費。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