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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澎湖縣國民中小學自辦午餐補助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九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澎湖縣政府教育處
發文機關: 澎湖縣政府
發文日期: 108.05.09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080904847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澎湖縣國民中小學自辦午餐補助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九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中小學自辦午餐補助要點
容:
一、收費標準:
    每學童每月收費新臺幣六百至八百元,由各校午餐推行委員會會議決定,如午餐費全額由政府機關補助,則由該機關決定。

二、廚工聘用:
(一)廚工補助比例以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人數為標準:
1.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人數一百人以下: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一千元。
2.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人數一百零一至二百五十人:每月補助新臺幣四萬二千元。
3.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人數二百五十一至五百人:每月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4.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人數五百零一至八百人:每月補助新臺幣八萬元。
5.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人數八百零一至一千二百人:每月補助新臺幣八萬五千元。
6.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人數一千二百零一至一千五百人:每月補助新臺幣十萬二千元。
(二)廚工薪資加計補助:
1.學校學生數三十人以下,每年增加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整。
2.學生數三十一人至五十人,每年增加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整。
 (三) 補助午餐學校廚工每年補助十個月為最高上限。
(四)學校學生數若有增減,於百分之十範圍內,當年度補助金額不予調整,第二年則按實際學生數增減補助金額。
(五)學校有附設幼兒園之學校可共聘廚工,廚工聘用補助比例以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人數為標準 ,不另增加員額。
(六)學校有共聘幼兒園廚工之薪津,屬專職廚工者,薪津補助標準依教育部規定辦理,屬部分工時廚工者,薪津補助採時薪制,依勞基法之規定標準辦
(七)學校有附設幼兒園之學校,其共聘廚工為部分工時廚工者,該名廚工每月補助新臺幣六千元整。

九、廚工薪資及食材運費補助調整金額未超過百分之二十,則於首長簽准後實施。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