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最新訊息
- 最新訊息內容
修正「澎湖縣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第九條
主管機關: |
澎湖縣政府財政處 |
發布機關: |
澎湖縣政府 |
發布日期: |
108.06.14 |
發布字號: |
府行法字第10813025161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修正「澎湖縣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第九條 |
法規名稱: |
澎湖縣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 |
內容: |
第 九 條 各機關對專戶使用情形,應每年檢討一次,並將檢討結果擬具處理意見,函送財政處核辦。機關專戶處於靜止狀態達一年以上者,應積極清理,專戶設立原因消滅時,應即辦理銷戶。
前項支票,各代理縣分庫機構於洽得代理縣庫之銀行同意後,自行印製。
|
立法理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