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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澎湖縣政府補助鄉市公所設備購置及活動審查作業
要點」第三點,並自108年7月1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
澎湖縣政府民政處 |
發文機關: |
澎湖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06.21 |
發文字號: |
府民行字第1080601716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澎湖縣政府補助鄉市公所設備購置及活動審查作業
要點」第三點,並自108年7月1日起生效。 |
法規名稱: |
澎湖縣政府補助鄉市公所設備購置及活動審查作業要點 |
內容: |
三、申請本府補助經費應先經核准後始得辦理執行(即計畫執行日不得早於本府案件受理日),每案補助金額合計以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但有其他特殊個案,經奉簽准者不在此限。每一村里及其轄內社區發展協會每一年度補助額度上限以前一年十二月底人口數為計算標準:
(一)村里人口數未滿一千人者,合計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二)村里人口數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合計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為限。
(三)村里人口數二千人以上,未滿五千人者,合計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四)村里人口數五千人以上者,合計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
元宵乞龜廟會、燈謎等民俗活動另予補助,限由村里辦公處或社區發展協會擇一申請辦理,每村里(社區發展協會)增加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同一請求補助案,應一次申請,不得分次提出申請。補助項目若有變更,應先經本府本府核定後,始得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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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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