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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澎湖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第九條
主管機關: |
澎湖縣政府建設處 |
發布機關: |
澎湖縣政府 |
發布日期: |
108.06.26 |
發布字號: |
府行法字第10813026871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修正「澎湖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第九條 |
法規名稱: |
澎湖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 |
內容: |
第九條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之補助,包含初步評估費用、詳細評估費用及審查機構審查費用。前項補助額度規定如下:
一、耐震能力初步評估:
(一) 評估機構評估費:
1. 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三千平方公尺者:每棟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二千元。
2. 總樓地板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每棟一萬五千元。
(二) 審查機構審查費:每棟一千元。
二、 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一) 每棟不超過評估費用之百分之三十或四十萬元。
(二) 審查機構審查費:每棟不超過評估費用百分之十五或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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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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