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最新訊息
- 最新訊息內容
修正「澎湖縣就讀大專院校學生交通圖書券補貼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
主管機關: |
澎湖縣政府教育處 |
發布機關: |
澎湖縣政府 |
發布日期: |
108.06.28 |
發布字號: |
府行法第10813027281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修正「澎湖縣就讀大專院校學生交通圖書券補貼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 |
法規名稱: |
澎湖縣就讀大專院校學生交通圖書券補貼實施辦法 |
內容: |
第 二 條 申請人於申請截止日前設籍本縣連續滿三年或累計
達五年以上並畢業於本縣高級中等學校或國民中學以上
且就讀大專院校者,均得提出申請交通圖書補貼。但就讀空中大學、軍警學校、各類進修學分班、研究所及未經政府核准立案學校者,不予補貼。
前項申請次數依申請人就讀單一學程之修業期限予
以補貼。
第 三 條 交通圖書補貼額度為每人每學年度新臺幣一萬元整
。
第二學期始符合申請資格者補貼新臺幣五千元整。
第 五 條 申請時間及應備之文件:
一、申請時間:由本府公告之。
二、符合申請資格者,得於申請期限內,備妥下列
文件提出申請:
(一)交通圖書券補貼申請表(如附件)。
(二)申請人設籍連續滿三年或累計達五年以上
之證明文件:有效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含記事)、三個月內核發有效之戶籍謄
本、電子戶籍謄本(含記事)或遷徙紀錄
證明書。
(三)申請人當學年度第一或二學期在學證明、
註冊費繳納收據或已蓋有註冊章學生證
正反面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本縣高級中等學校或國民中學畢業之證明
文件。
逾申請期間未申請者不得請領本交通圖書券補貼。
申請人所附第一項第二款文件欠缺者,應於收受本
府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
理。
|
立法理由: |
|
圖表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