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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澎湖縣獎助就讀大專院校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主管機關: |
澎湖縣政府教育處 |
發布機關: |
澎湖縣政府 |
發布日期: |
108.06.28 |
發布字號: |
府行法字第10813027251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施行日期: |
106.08.01 |
主旨: |
修正「澎湖縣獎助就讀大專院校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
法規名稱: |
澎湖縣獎助就讀大專院校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 |
內容: |
第 二 條 申請人於申請截止日前設籍本縣連續滿三年或累計達
五年以上並畢業於本縣高級中等學校或國民中學且就
讀大 專院校者,均得提出申請。但就讀空中大學、軍
警學校、各類進修學分班、研究所及未經政府核准立
案學校者,不予獎助。
前項申請次數依申請人就讀單一學程之修業期限予以獎助。
第 三 條 每人每學年度助學金新臺幣一萬元整。
第二學期始符合申請資格者獎助新臺幣五千元整。
第 四 條 申請時間及應備之文件:
一、申請時間:由本府公告之。
二、符合申請資格者,得於申請期限內,備妥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助學金申請表及領款收據(如附件一、二) 。
(二)申請人設籍連續滿三年或累計達五年 證明文件:有效之新式戶口名簿影
本(含記 事)、三個月內核發有效之戶籍謄本、電子戶籍謄本(含記事)
或 遷徙紀錄證明書。
(三)申請人當學年度第一或二學期在學證明、註冊費繳納收據或已蓋有註冊章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五)本縣高級中等學校或國民中學畢業之證明文件。
逾申請期間未申請者,不得請領本獎助金。
申請人所附第一項第二款文件欠缺者,應於收受本府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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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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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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