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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澎湖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自即日起生效,另本規定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及第十點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
主管機關: |
澎湖縣政府教育處 |
發文機關: |
澎湖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07.31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80907547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澎湖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自即日起生效,另本規定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及第十點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 |
法規名稱: |
澎湖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
內容: |
二、國民中小學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依下列各領域辦理之:
(一) 國民小學階段:
1.語文領域。
2.數學領域。
3.社會領域。
4.自然科學領域。
5.藝術領域。
6.綜合活動領域。
7.健康與體育領域。
(二) 國民中學階段:
1.語文領域。
2.數學領域。
3.社會領域。
4.自然科學領域。
5.藝術領域。
6.綜合活動領域。
7.科技領域。
8.健康與體育領域。
國小一至二年級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統合為生活課程。
三、國民中小學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習課程,應
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平時評量,應符合教學目標,採取彈性、多元化方式,配合教學進度,並應
兼顧學生學習需求;平時評量之方式、次數及時間,由教師審酌教學需求自
定之,惟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應符合最小化原則。
(二) 定期評量,每學期紙筆測驗之次數至多三次;其實施次數及時間由學校訂定,
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其評量方式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決定之。
五、國民中小學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成績,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每次定期學習評量總成績,為定期評量和平時評量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
(二) 學期成績,為各次定期學習評量總和之平均。
(三) 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
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合再以每週領域學習課程總節數除之。
八、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之登錄及處理應資訊化。國民中學部分,領域學習課程評
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學生事務處主辦,任課教師應配合辦理
;國民小學部分,由各班導師辦理。
十、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 日常生活表現:由各校「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依行為紀錄審核出席率及獎
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
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 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1.國民小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健康與體育七
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2.國民中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健康與
體育八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三) 彈性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不列入發給畢業證書資格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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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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