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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澎湖縣政府文化局閱覽室使用規則」第一點、第二點、第六點,名稱並修正為「澎湖縣圖書館閱覽室使用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澎湖縣政府
發文機關: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發文日期: 108.10.28
發文字號: 澎文圖字第1083703599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澎湖縣政府文化局閱覽室使用規則」第一點、第二點、第六點,名稱並修正為「澎湖縣圖書館閱覽室使用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圖書館閱覽室使用規定
容:
一、澎湖縣政府文化局為便利讀者館內閱覽,於澎湖縣圖書館設立閱覽室。

二、閱覽室為經常性開放,開放時間時間為:
   (一)週一至週二: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二)週三至週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九時。

三、凡攜帶食品、衣履不整、著拖鞋、背心者,不得進入閱覽室。

四、使用電子相關產品(行動電話、電子翻譯機、可攜式電腦、MP3…等)請保持靜音。

五、進入閱覽室應保持靜肅與清潔,遵守公共道德,不高聲談笑、朗讀、吸菸、睡眠、隨地吐痰、其他不雅或有礙他人閱讀情事等。

六、讀者不得預佔空位,於離座時應將個人物品帶回,本館不負保管之責,並於下列時間實施清場。
   (一)每日上午八時至八時三十分。
   (二)考季期間不定時實施清場。

七、 違反本規則者,經管理人員勸告後仍未改善,必要時得停止其閱覽。

八、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