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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澎湖縣政府警察局人力發展中心使用規則」第五條
主管機關: |
澎湖縣政府 |
發布機關: |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 |
發布日期: |
108.10.29 |
發布字號: |
府行法字第10813045681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施行日期: |
108.10.29 |
主旨: |
修正「澎湖縣政府警察局人力發展中心使用規則」第五條 |
法規名稱: |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人力發展中心使用規則 |
內容: |
第 五 條 使用本局本中心酌收使用費,其收費基準(詳如附表二):
一、一樓體技館:每小時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二、二樓會議中心:每小時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計算。
三、二樓小教室三間,每一間:每小時以新臺幣二百元計算。
四、三樓手槍靶場:每三十分鐘以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使用本中心各場所、設施,除三樓手槍靶場外,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使用三樓手槍靶場未滿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算;使用三十分鐘以上,未滿
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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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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