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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澎湖縣政府補助鄉市公所設備購置及活動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並自109年1月1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
澎湖縣政府民政處 |
發文機關: |
澎湖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12.05 |
發文字號: |
府民行字第1080603581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澎湖縣政府補助鄉市公所設備購置及活動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並自109年1月1日起生效 |
法規名稱: |
澎湖縣政府補助鄉市公所設備購置及活動審查作業要點 |
內容: |
三、申請本府補助經費應先經核准後始得辦理執行(即計畫執行日不得早於本府案件受理日),每案補助金額合計以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但有其他特殊個案,經奉簽准者不在此限。每一村里每一年度補助額度上限以前一年十二月底人口數為計算標準:
(一)村里人口數未滿一千人者,合計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二)村里人口數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合計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為限。
(三)村里人口數二千人以上,未滿五千人者,合計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四)村里人口數五千人以上者,合計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
元宵乞龜廟會、燈謎等民俗活動另予補助,限由村里辦公處或社區發展協會擇一申請辦理,每村里(社區發展協會)增加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同一請求補助案,應一次申請,不得分次提出申請。補助項目若有變更,應先經本府核定後,始得辦理變更。
五、補助案之申請方式及補助標準如下:
(一)申請補助應由各鄉市公所備函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送府辦理,計畫書內容包括辦理目的、方式、時間、地點、參加對象、主辦單位、承辦單位、經費來源、效益等;經費概算表中項目、數量、單價、金額應力求明確詳盡,且於活動結束後將成果報告及照片送府備查。
(二)活動限於舉辦學術、藝文、法律教育、精神倫理、醫療衛生、宗教、體育、社會服務等配合政府推動政令宣導、開創性之公益活動;出國、赴台旅遊、觀摩、考察、人事費用及摸彩品不予補助;亦不得以給付現金或購買物品方式直接贈與參加人員,但活動或計畫所需服裝不在此限。
(三)活動內如有餐敘,僅得以餐盒申請辦理為限,按每場次每人以八十元為標準;服裝費每人不得超過二千元(每一案件以四年購置一套為限,且須於申請時檢送名冊);競賽獎品費用合計不得超過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單價不得超過五百元)。但元宵燈謎彩品費不在此限。
(四)申請補助購置內部設備原則上以必需物品或設備用具,且有助提昇行政效率為主,項目包括辦公文具、辦公桌椅、公文櫃、影印機、電腦及周邊設備、文康器材等,及其他各鄉市(含離島地區)因業務需求之交通運輸設備。
(五)每一申請案,申請補助單位至少應編列百分之十以上自籌款(不含村里辦公處),執行過程如有經費不足情形,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
(六)為配合減塑政策,響應「自備、重複、少用」減塑新生活運動,請減少使用一次性塑膠製品及免洗餐具,另為配合節能減碳及環保政策,相關烤肉活動本府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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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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