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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澎湖縣長期照顧推動小組設置要點」第三點、第六點、第八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 |
發文機關: |
澎湖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12.10 |
發文字號: |
府授衛保字第1083303556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澎湖縣長期照顧推動小組設置要點」第三點、第六點、第八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
法規名稱: |
澎湖縣長期照顧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
內容: |
三、本小組設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縣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社會處處長
(三)本府衛生局局長
(四)本府教育處處長
(五)本府車船處處長
(六)長期照顧及法律、財務或會計之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
機構、團體代表及服務使用者代表十四人。
前項代表中,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服務使用者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服務使用者與單一性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之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
家學者至少一人。
六、本小組設置執行秘書二人,由衛生局副局長及社會處副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本小組設置工作小組,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成員由衛生局及社會處依業務職掌兼辦之。
八、本小組內聘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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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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