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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澎湖縣政府工程獎金支給補充規定」第一點、第四點、第八點,並自一零九年一月十六日生效
主管機關: |
澎湖縣政府人事處 |
發文機關: |
澎湖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9.01.10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091400004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澎湖縣政府工程獎金支給補充規定」第一點、第四點、第八點,並自一零九年一月十六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澎湖縣政府工程獎金支給補充規定 |
內容: |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各單位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人員支給工程獎金相關事宜,爰依據行政院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院授人給字第一零八零零四七九一三C號函修正「工程獎金支給表」,訂定本補充規定。
四、提撥工程獎金之上限:
(一)本府就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景觀設計、機械工程、電機工程職系之工程技術預算員額,以每人每年度最高提撥新臺幣(以下同)四萬五千元核算之(以下簡稱新制人員)。
(二)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到職依原「臺灣省政府所屬工程機關員工工程獎金發給要點」規定支領工程獎金有案之人員(以下簡稱舊制人員),於調任其他單位前,仍得依原規定提撥,不受本補充規定提撥上限及各工程實際提撥額度限制。但本補充規定實施年度中調任其他單位者,應分別按舊制、新制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提撥獎金額度。
八、績效指標:
(一)評核依據:依下列列管項目之執行率,列為評核依據。
1.年度施政選項列管計畫、年度預算與上級核定補助專案計畫達一千萬元以上計畫及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
2.中央補助本縣之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
(二)考評項目及權重如下:
1.總標案進度達成率(實際進度占預定進度之百分比)配以權重五十分。
2.總項預算執行率(預算執行數占預算數之百分比)配以權重三十分。
3.考評之工程數目與挑戰性及難易度,配以權重二十分(由績效評估會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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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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