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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澎湖縣政府獎勵民眾檢舉未領取登記證及擴大經營之旅宿業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澎湖縣政府旅遊處
發文機關: 澎湖縣政府
發文日期: 109.02.15
發文字號: 府旅行字第1091100803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澎湖縣政府獎勵民眾檢舉未領取登記證及擴大經營之旅宿業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獎勵民眾檢舉未領取登記證及擴大經營之旅宿業作業要點
容:
一、本要點依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三項及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獎勵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訂定之。

二、檢舉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六、七項之案件(以下簡稱檢舉案件),經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確定且完成收繳者,依本要點給予檢舉獎勵。
就檢舉案件負有查察權責之機關人員,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三、檢舉案件經裁處確定並完成罰鍰收繳者,本府依下列規定核發檢舉獎金:
(一)實收罰鍰在新臺幣六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按百分之六計算。
(二)實收罰鍰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者,按百分之十五計算。
聯合檢舉案件,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具領;同一案件由二人以上分別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
檢舉人同一年度檢舉案件依前二項規定核發之累計獎金,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四、檢舉人應填寫「澎湖縣政府獎勵民眾檢舉未領取登記證及擴大經營之旅宿業申請表」,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方式送達本府。
檢舉案件不符前項規定,依其性質能補正者,得通知限期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完成者,或同一案件,業經受理檢舉機關發現、查處中、依法裁處、列管中或已發放獎金者,不予受理。

五、本府對檢舉事項無管轄權者,應於收文日時起十五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檢舉人。

六、本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相關資料及其所提供之檢舉資料,應予保密。
載有檢舉人真實身分之談話紀錄或文書原本,應另行製作卷面封存之。其他文書足以顯示檢舉人之身分者,亦同。
第一項之檢舉人之身分相關資料及其所提供之檢舉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取得及閱覽。

七、檢舉案件經裁處罰鍰確定並已收繳完成者,本府於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
受通知之檢舉人應備通知函、國民身分證及其他證明身分文件、本人銀行存摺影本,親自至受理檢舉機關或以通訊方式辦理。其經受理檢舉機關查驗無誤後,將該筆獎金匯入檢舉人指定之帳戶。
檢舉人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取。

八、核發檢舉獎金之行政處分經廢止或撤銷,係因非可歸責於檢舉人之事由所致者,得不予追回已發給之獎金。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