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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辦公廳舍環境評比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澎湖縣政府行政處
發文機關: 澎湖縣政府
發文日期: 109.02.25
發文字號: 府行庶字第109130065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辦公廳舍環境評比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辦公廳舍環境評比要點
容:

三、評比對象分為二組,第一組為本府所屬機關(單位)無所屬二級機關或其他場址者;第二組為本府所屬機關(單位)有所屬二級機關(含學校)或其他場址者(附件二)。由各權責機關(單位)自行訂定相關計畫轉請所屬實施,其成績納入各權責機關(單位)整體成績計算。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