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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訂定「澎湖縣澎湖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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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
公布機關: 澎湖縣政府行政處
發布日期: 99.08.24
發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09913001732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日期:
法規類號:
主  旨: 訂定「澎湖縣澎湖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澎湖縣澎湖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原法規名稱:
法規內文: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住宿澎湖警光會館(以下簡稱本館)之使用人員,使用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單人房:各警察機關員工、退休員警及其親屬(配偶、父母、子女),一日新臺幣七百元;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每年十月至次年三月,一日新臺幣七百元。每年四月至九月,一日新臺幣九百元。
二、雙人房:各警察機關員工、退休員警及其親屬(配偶、父母、子女),一日新臺幣一千元;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每年十月至次年三月,一日新臺幣一千元。每年四月至九月,一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三人房:各警察機關員工、退休員警及其親屬(配偶、父母、子女),一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每年十月至次年三月,一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年四月至九月,一日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四、四人房:各警察機關員工、退休員警及其親屬(配偶、父母、子女),一日新臺幣一千四百元;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每年十月至次年三月,一日新臺幣一千四百元。每年四月至九月,一日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五、親子套房(四人):各警察機關員工、退休員警及其親屬(配偶、父母、子女),一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每年十月至次年三月,一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每年四月至九月,一日新臺幣二千元。
六、團體房(六人):各警察機關員工、退休員警及其親屬(配偶、父母、子女),一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每年十月至次年三月,一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每年四月至九月,一日新臺幣二千元。每增加一人酌收新臺幣二百元。
七、貴賓室(雙人房):各警察機關員工、退休員警及其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一日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八、貴賓室(三人房):各警察機關員工、退休員警及其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一日新臺幣二千八百元。
前項貴賓室以執行警衛勤務及接待貴賓為主,平日受理訂房前,須由管理員確認有無前開用途後,方予確定。
第一項所定一日,自住宿當日十五時起,至次日上午十時止,午夜投宿者,不論時間久暫以一宿計算。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各離島員警因公至警察局或分局洽公時,倘無法及時返回駐所而需留宿者,由本館(含所屬員警招待所)視空房狀況提供免費住宿,並以使用團體房為原則。
第3條  
使用本館地下室,每節(次)二小時計,收取使用規費收費新臺幣三百元。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 自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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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總機: 06-9274400 傳真電話:06-927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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