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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澎湖縣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澎湖縣政府教育處
發文機關: 澎湖縣政府
發文日期: 102.09.30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20908739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澎湖縣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國民中學學生學籍,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六條,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學生之入學、學號、編班、輟學、復學、轉學、成績及學籍資料之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入學:各國中應與本縣各鄉(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密切聯繫,並依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及下列規定辦理:
1.分發國中學生入學之通知,應依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2.國小應屆畢業生應一律分發入學,如有未修滿國小六年課程肄業者,俟修滿其課程後,始得升入國中就讀。但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資賦優異學生,不在此限。
3.國中入學年齡,係自出生之日起計算至入學之學年度九月一日止,不得超過十五歲。但國小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
4.逾學齡十五歲之非國小應屆畢業生,申請入學時,應輔導就讀國中附設補習學校。
5.新生入學,應依規定編班後,按照學號之順序,繕造入學學生名冊二份,一份存校,一份於開學一個月內,報送本府備查,學生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永久保存。
6.入學學生名冊,經本府備查之年、月、日文號,即為入學核准文號,應永久保存。
7.國中對入學新生及轉入學生所繳之國小畢業證書或證明文件,經審核後應妥善保管,畢業證書經學籍核准後,即予發還,不得藉故扣留。
8.國中不得有寄讀生、借讀生、旁聽生。但外籍學生(非僑生)或特殊個案經本府報備就讀者,不在此限。
9.僑生、大陸地區來臺學生、回國學人子女、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外籍學生(非僑生)各依有關規定辦理。
(二)學號:
1.學生學號編列以五位數為原則,左一位代表年度之外,其餘按當年度入學學生人數多寡適當排列。
2.每一學生於原校入學至畢業限用一學號,依序編號造冊,不得變更,如有特殊情事者除外。
3.學期中途轉學者,其學號應予保留,不得遞補。但各校繕造有關表冊時,應在該生備註欄加註,免函報本府。
4.他校轉入學生應接續編在同年級學生學號之後。轉學他校之學生,如申請轉回原校就讀時,應沿用舊學號。
(三)編班:
1.學生之編班應確實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規定辦理。
2.特殊學生之編班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3.學生之編班請依教師迴避任教其子女規定辦理,若教師直系親屬編入該教師任教班級應調整學生就讀班級。
(四)輟學:
1.在學學生無故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依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辦理。
2.在學學生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以致其學齡逾十五歲者,應輔導其就讀國中附設補習學校。
(五)復學:
1.學生中途輟學原因消滅,且復學之年齡未滿十五歲,向原校申請復學,經原校鑑定後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2.中途輟學學生應在原校復學後方得轉學。
3.申請復學學生已逾齡者,輔導就讀國中附設補習學校。
4.在臺設籍赴大陸就學、持有外國居留證或國外學校證明文件返臺申請就學者,由學校鑑定後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六)轉學:
1.欲辦理轉學手續之學生應先辦妥戶籍遷移手續,學生轉出後,原校應永久保存該生學籍資料。並將轉學證明書、成績證明書、期中轉學成績紀錄表及入學回覆信函密封交由學生家長於三日內攜至轉入學校報到。
2.學生轉入報到後,該校應即將入學回覆信函(或資料移轉回報單)填妥並於二日內寄回轉出學校。轉出學校確認學生已到轉入學校報到後,再將該生輔導紀錄表電子檔或紙本以郵政掛號函寄轉入學校。轉出學校若在七日內未接到入學回覆信函(或資料移轉回報單),應即追蹤輔導並依有關規定處理。
3.學生因以下原因轉學者,得不受戶籍之限制:
(1)學生如行為適應不良,經學校輔導後評估需轉換學習環境,由轉出學校協助並經轉入學校同意辦理轉學者。
(2)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或其他相關法令須予安置或保護之學生,經社政單位或其他有關單位證明須辦理轉學者接受保護之個案。
(3)學生因父母有監護權爭議或家庭遭逢重大變故(家有經濟困難或負債壓力、家中成員患有精神疾病或酒藥癮者、婚姻關係混亂者、家中成員有自殺或犯罪紀錄者等因素)導致受教權而受影響時,經父母其中一方出具相關證明文件或事實切結,向學校申請轉學者。
(七)成績:
1.各校學生成績評量應依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澎湖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規定辦理。
2.學生各定期及日常考查成績紀錄表應至少保存一年;畢業生三學年成績應併同學生學籍紀錄表永久妥為保存;如為電子檔記錄應燒錄光碟並紙本列印永久保存。
3.學生(含畢業生)申請成績證明書,經學校審核通過後,發給成績證明書。
4.學生申請獎學金之成績證明,得以百分數發給。
(八)學籍資料:
1.在學學生有關各項學籍資料,應予詳細填載,以備查考。學籍資料以電腦建檔,列印為紙本詳加檢查,發現有錯誤者,應予更正;如係戶籍資料上錯誤者,應即通知學生家長依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 
2.學籍資料以電腦建檔者,應隨時更新與備份,並確實做好防範學籍資料之流失洩密與毀損之安全措施。 
3.除學生家長移民或政府派駐國外經核准攜眷屬者外,各校應嚴予拒絕出具該生學籍資料。但依法調閱者,不在此限。
4.中途輟學至逾學齡就讀補校或就業者,學校得予以出具成績證明書或肄業證明書。
5.在學證明由各校核發或以學生證影印本代替。
6.學生異動(含轉入、轉出)名冊應繕造二份,一份存校永久保存;一份報府備查,新轉入學生之學籍文號由本府核准;轉入為每月填報,轉出為期末填報。

三、自大陸地區或國外返台申請就讀本縣所屬學校之轉(入)學處理原則:
(一)適用對象:
1.在台原有學籍赴大陸地區或國外就讀後,返台申請回原校就讀者。
2.在台原有學籍赴大陸地區或國外就讀後,返台申請轉校就讀者。
3.在台取得公私立國民小學畢業證書,赴大陸地區或國外就讀後,返台申請就讀者。
4.非本國籍學生持有外國居留証獲國外學校證明文件返國申請就讀者。
(二)編入原則: 經學校鑑定編入適當年級就讀;該生於翌年升級時,得由學校視該生學習成效再次辦理鑑定,重新調整至適當之年級就讀。
(三)學籍處理: 學校設有學籍學生出國就讀者,該學生學籍紀錄表,各校應永久妥為保存。
 
四、畢業生名冊、套印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及其式樣與核發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畢業生名冊:
1.畢業或修業之學生,依學號編列名冊。各國中應於當年七月底前,造列名冊二份,一份存校,一份送本府核定,並永久保存。
2.各國中畢業生名冊,送核定之年、月、日文號,即為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核准文號。
(二)套印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
1.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之作業,由各國中依規定自行驗(套)印。
2.各國中函報畢業生名冊時,學生於畢業典禮前,因故不得畢業,改發修業證明書,原畢業證書字號,予以空號,並在備註欄註明「修業生」三字。
(三)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之式樣:
1.如原任校長離職,由代理校長代理時,其應屆畢業生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上之校長署名為「代理校長○○○」。
2.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有任何一字錯誤,或蓋印模糊不清時,均應換張,不得塗改或蓋用核對章。
3.畢業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各欄應以電腦正楷字體列印,學生出生年、月、日及中華民國年、月、日之數字採用國字。
(四)核發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
1.學生修業期滿,依學生成績評量結果,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2.應屆畢業生升學報到時,必須在畢業典禮前繳驗畢業證書者,得先行影印加蓋關防發給。

五、申請補發國中畢、修業證明書及申請更正學籍記載:
(一)補發國中畢、修業證明書。
1.國中(含前身初中、初職)畢業生申請補發證明書,由各國中依規定自行驗印。
2.申請補發證明書,應檢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及本人最近二吋半身脫帽相片二張,經學校核對無誤後發給。
3.補發五十九年(含五十九年畢業)以前之畢業證明書,其原畢業學校全銜校名應填寫「本校前身○○縣立○○初級中學」或「本校前身○○縣立○○中學初(高)中部」,其畢業時間如為六十年(含)以後者,則填寫「本校:」。
4.證明書校長署名處,應一律蓋用校長簽字章,校長署名處應印學校全銜「澎湖縣立○○國民中學」。
(二)國中畢業生、修業生及在學學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
1.國中(含前身之初中、初職部)畢業生及在校學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由各國中依規定自行辦理。
2.國中前身之高中(職)部畢業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仍應填寫申請更正學籍名冊,由各國中依規定自行辦理。
3.畢業生或修業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應檢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印本一份及本人最近二吋半身脫帽相片二張,並檢送原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經學校驗明無誤後發給畢業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並將該生原存校學籍資料同時更正,以紅筆註明核准更正年、月、日文號。
4.申請更正學籍記載,應填造名冊存校備查。
5.在學學生之申請更正學籍,應檢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印本一份,學校驗明無誤後,將該生學籍資料予以更正,並於每學期結束時存校永久備查。

六、國中學生學籍資料之處理事項,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國中應設置學籍資料專櫃,由專人妥善保管,並依照下列規定方式辦理:
1.學籍資料,應按年屆順序建置,妥為保存。
2.學籍資料均應加裝封面及封底,與學籍紀錄表件同樣大小,裝訂成冊後,並詳細書明年屆、學年度、學號、班級、座號、名稱等。
3.各國中對於歷屆學生學籍記錄表名冊(入學、畢業)應予永久保存,並列入移交。
4.各國中之學籍資料,其有關之經辦人、註冊組長、教務主任、校長於離職時均應列入移交。又於在職期間,如保管不善、散失,以致無法補救;或不依規定處理,作虛偽不實之證明者,均應嚴予追究責任,依法議處。
5.各國中函報本府之入學、畢業或修業名冊資料,應永久存查
6.學籍資料如遭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損害時,應即行文報備,並予重建。
(二)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辦理學籍管理工作研討會,以研討國中學籍管理有關問題。

七、雙重學籍之禁止: 學生自入學至畢業期間,不得同時擁有兩校以上之學籍。

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