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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規則」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四條附表
主管機關: |
澎湖縣政府 |
發布機關: |
澎湖縣政府 |
發布日期: |
105.09.05 |
發布字號: |
府行法字第10513035802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施行日期: |
105.09.07 |
主旨: |
修正「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規則」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四條附表 |
法規名稱: |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
內容: |
第 2 條
本規則適用場所包括本局演藝廳、演講室、海洋資源館、澎南圖書分館展演會議廳、澎湖
開拓館、第一賓館、金龜頭礮臺-澎湖戰役秘徑(地下坑道)、澎湖廳憲兵隊、篤行十村眷村
文化保存園區資訊服務站及本局指定之場所。
第 10 條
使用本局各場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在場內吸煙、飲用食物。
二、服裝整潔禁止穿著背心、拖鞋入場。
三、嚴禁使用易爆物品。
四、場內禁止擺放花圈、花籃。
五、場內各項設置,非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移動,各種機械、電器設備須會同本局管理人
員開啟使用,不得私自添裝架設以維安全。
六、應自行派員維持場地內外秩序,並應於活動結束刻清理場地予以回復原狀。
第 11 條
申請人所繳費用除保證金外,全部解繳縣庫,納入縣總預算。保證金於活動完畢後,如場
地、設備無毀損或短少情事即悉數退還,否則本局得動用保證金修復,如不敷支付時,應
由申請人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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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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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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