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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澎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主管機關: 澎湖縣政府教育處
發布機關: 澎湖縣政府
發布日期: 105.10.04
發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10513040192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5.10.06
旨: 訂定「澎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法規名稱: 澎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實施
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澎湖縣各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多元資優教育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指依據本縣資賦優異學生能力、興趣、特質及需求,辦理之學校本位或區域性方案,以鼓勵學校發展資優教育特色。
方案應結合社區、學術機構或相關專業團體,並得跨校共同規劃辦理。

第  4  條   
前條方案得以下列方式實施:
一、個別輔導:依據學生個別能力、興趣、特質及需求,設計相關學習輔導活動。
二、良師典範:藉由指導教師、典範人士或專業師傅,引導學生個別學習或發展潛能。
三、專題研究:指導學生進行個別或小組專題研究,培養學生研究的能力。
四、充實課程:設計各種充實課程,發展多元智能,如主題教學、專題演講、選修課程、研習討論、實作演練或建教合作等。
五、發表活動:辦理各類教學成果發表活動或配合特殊節慶、主題,辦理相關展演活動。
六、生涯輔導:依據學生的性向、興趣等,協助學生選擇適當的升學方向及管道,並提供必要的升學或就業輔導。
七、假日營隊:辦理週末假日主題營或寒暑假期間之冬、夏令營。
八、觀摩交流:辦理校內、校際、國際等各種觀摩或交流活動。
九、遠距教學:運用網路資源,進行資優教育之教學、交流與分享等。
十、其他適合發展資優潛能之可行方式。

第  5  條   
申請學校應檢附方案申請計畫書,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並作成紀錄,於每年十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向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出申請;本府應邀集學者專家審查之。
前項計畫書項目應包含:
一、實施對象。
二、學生特殊教育需求評估說明。
三、辦理方式:含課程規劃、辦理期程、活動內容、實施方式等。
四、師資安排:含人力資源與任務。
五、經費概算。
六、預期效益。
七、獎勵方式。
八、其他。
本辦法所定方案相關表件格式,由本府另訂之。
本府另得委託學校規劃辦理方案。

第  6  條   
方案以課後及假日時間實施為原則;有特殊課程需求者,得規劃於上課時間辦理;惟以不超過方案總時數四分之一為限。
學校對於參與方案之教師及學生,應核予公假。

第  7  條   
本府補助方案經費包含授課鐘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外聘講座差旅費、購置教學輔助器材費、教材印刷費、場地使用費(不包括內部場地使用費)及雜支。
方案最高補助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並應專款專用;不足部分由學校自籌或學生自付。

第  8  條   
方案執行期間,本府得聘請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員進行訪視輔導;方案結束後三週內,學校應檢具執行成果報告(含電子檔)報府核結,本府得視訪視結果或執行成效,作為下次核定方案之依據。
方案執行成效優良者,本府得予以獎勵。

第  9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