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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澎湖縣政府輔導宗教團體發展及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澎湖縣政府補助宗教民俗活動發展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
澎湖縣政府民政處 |
發文機關: |
澎湖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5.11.25 |
發文字號: |
府民禮字第1050603868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澎湖縣政府輔導宗教團體發展及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澎湖縣政府補助宗教民俗活動發展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
法規名稱: |
澎湖縣政府補助宗教民俗活動發展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內傳統宗教民俗藝術文化活動發展,促進宗教融合交流活動,提昇宗教信仰層次,結合宗教社會資源,發揮宗教教化功能,提昇心靈淨化及安定社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依法登記立案之本縣宗教團體及推廣宗教民俗活動之民間團體。
三、補助項目如下:
(一)舉辦有關宗教融合慶典、法會、廟會活動等。
(二)辦理宗教性學術研討會或其他相關會議等。
(三)從事有關宗教議題之學術研究等。
(四)參加國際性、臺海兩岸、臺澎金馬宗教文化交流活動等。
(五)編印、錄製具有宗教融合、宗教對話之書刊或宣導片。
(六)其他經本府認定有關之宗教民俗活動。
七、除上開規定外,申請者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各項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片等,應於適當位置標明澎湖縣政府補助字樣。
(二)廣告費及印刷費之收據,應附樣本及樣張。
(三)充實設施設備不予補助。
(四)與政府相關宣導有違之爆竹、煙火燃放及金銀紙燃燒等事項不予補助。
(五)服裝費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且須於申請補助時檢送名冊。
(六)有關補助費之支付涉及所得稅扣繳部分,由接受補助團體負責辦理。
(七)支出憑證黏貼存單(如附表八)應於表頭加具受補助團體全銜,原始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八)執行補助計畫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府必要時得派員加以稽查,受補助團體應詳實提供說明,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之,如發現有造假、不實情事,應追回補助款並停止補助該單位一年。
(十)受補助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繳納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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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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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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