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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澎湖縣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澎湖縣政府社會處
發文機關: 澎湖縣政府
發文日期: 106.01.17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1061200495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澎湖縣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澎湖縣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容: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委員十九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任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教育處處長。
(三)本府社會處處長。
(四)本府人事處處長。
(五)本府建設處處長。
(六)本府旅遊處處長。
(七)本府警察局局長。
(八)本府衛生局局長。
(九)本府文化局局長。
(十)本府農漁局局長。
婦女團體代表五人、社會專業人士四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者,得由本府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務;置幹事三至五人,由本府社會處及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兼任,負責本會秘書作業。

五、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三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十、本會得視需要設置數個分組,各分組每年召開分組會議三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分組會議,分組會議由各分組召集人擔任主席,其組織由本會決議設立之。
各分組於大會決議推派各一主責單位,每組各置分組召集人一人,由各組主責單位首長兼任分組召集人,並由各組主責單位置幹事若干人兼辦幕僚作業。
分組委員於各分組會議提案,應有同組委員一人以上之附署,且應於分組會議三日前提出,經分組會議討論表決通過後始得於本會提出。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