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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澎湖縣所轄老人福利機構保管院民財物注意事項」

主管機關: 澎湖縣政府社會處
發文機關: 澎湖縣政府
發文日期: 106.03.23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61201687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澎湖縣所轄老人福利機構保管院民財物注意事項」
法規名稱: 澎湖縣所轄老人福利機構保管院民財物注意事項
容:

一、澎湖縣政府為規範所轄老人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妥善保管機構內院民(以下簡稱院民)財物,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定院民如下: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
(二)身心障礙者。
(三)因有照顧需求入住機構者。
(四)其他特殊狀況需要協助者。

三、本注意事項所定財物如下:
(一)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摺及金融卡。
(二)定期存款單、有價證券及印鑑。
(三)現金。
(四)金飾或珠寶等貴重物品。
(五)遺囑。
(六)其他財物。

四、院民須機構代為保管財物者(以下簡稱託管院民),應填具財物託管申請書,向機構提出申請,經機構負責人或負責人授權之人認定後,指定專人(以下簡稱保管人)辦理;託管院民申請領回託管財物時,應填具領回託管財物收據交保管人存查。
前項之申請,得由院民之親友或代理人代為協助辦理,無親友或代理人協助者,得由輔導員或機構內其他工作人員代為協助辦理。

五、機構對於院民託管財物應設立院民託管財物登錄簿詳實登錄,並依下列保管方法處理:
(一)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金融卡、印鑑、遺囑或其他財物等應分別指定專人保管。
(二)定期存款單、有價證券、金飾或珠寶等貴重物品存放金融機構或機構保管箱保管。
(三)現金應存入託管院民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無帳戶者,由輔導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協助開立,印鑑另行指定專人保管;並詳細記錄託管金收支明細表。
前項第二款託管財物應先攝影存證,密封蓋印登錄保管。

六、託管院民申請代領儲金零用或代為購買物品時,應先填寫提領託管款申請書,並蓋章或捺指紋;保管人應依申請書或約定方式代領(購),並交付託管院民;有關之收支憑證應黏貼存證。

七、財物託管申請書、領回託管財物收據、託管財物登錄簿、託管金收支明細表、提領託管款申請書應按季由保管人陳報機構負責人核章後,將影本資料送本府核備,本府並得定期指定相關人員查核,查核不符規定者,應請機構限期改善完成。

八、院民轉至其他機構,其託管之財物應併同個案資料點交接任機構之保管人續以保管。院民退(離)機構時,應由本人或代理人填具領回託管財物收據,領回託管財物,相關資料正本由機構建檔保存,影本應送交主管機關核備、保存;院民無法辦理又無代理人者,由委託安置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辦理。

九、託管院民死亡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留有遺囑者,所遺留財物依其遺囑處理。
    (二)無遺囑但有法定繼承人者,交由繼承人繼承。但繼承人人數超過一人者,其遺產由推派之繼承人代表立切結書領回後,自行依民法規定辦理。
    (三) 無遺囑亦無法定繼承人者,貴重物品併同現金、存摺、有價證券等,其遺產總額達新臺幣一萬元以上時,應交由亡故院民生前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聲請法院裁定遺產管理人。

十、本注意事項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