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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澎湖縣政府推動營造英語生活環境專案辦公室設置要點」第三點、第七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一日生效
主管機關: |
澎湖縣政府教育處 |
發文機關: |
澎湖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6.06.14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60905502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澎湖縣政府推動營造英語生活環境專案辦公室設置要點」第三點、第七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一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澎湖縣政府推動營造英語生活環境專案辦公室設置要點 |
內容: |
三、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本府副縣長兼任,綜理本辦公室事務;副主任一人,由本府教育處長兼任,襄助主任處理本辦公室事務;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派員兼任,並承主任、副主任指示推動本辦公室業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派員兼任,執行本辦公室事務。
七、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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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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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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