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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澎湖縣政府辦理各級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發給要點」第一點、第二點,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澎湖縣政府教育處 |
發文機關: |
澎湖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6.08.02 |
發文字號: |
府教國字第1060907216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澎湖縣政府辦理各級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發給要點」第一點、第二點,自即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澎湖縣政府辦理各級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發給要點 |
內容: |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籍就讀各級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設籍本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本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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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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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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