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係規範都市計畫範圍內商業區、住宅區、工業區及非都市土地甲種、乙種、丙種、
丁種建築用地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事宜。另有關縣有耕地、養殖用地及其他性質用地之租
賃事宜,另依澎湖縣縣有耕地放租管理辦法、澎湖縣縣有非公用養殖用地租賃要點或另訂
作業要點辦理。
本要點所稱不動產,係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四、原無租賃關係者,申請承租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承租: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登記謄本
(四)租用位置圖一份(檢附地政機關實測建物位置圖並著色標明)
(五)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以前占用證明文件,下列任檢送一種:
1.該地上房屋設定住所之戶籍資料。
2.門牌編定證明。
3.房屋稅收據。
4,水電費收據。
5.電力、自來水公司裝設水電之證明。
6.鄉市公所出具證明。
(六)地上房屋產權證明文件一份,下列任檢送一種。
1.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2.房屋稅籍證明,加附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
3.建物登記謄本。
4.法院公證買賣契約。
5.法院認證書。
十六、本縣縣有基地每年之租金率,不分使用分區,一律按收租當期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
五計收。
縣有建築改良物每年之租金率,按收租當期之房屋課稅現值百分之十計收。
二十、租金收解程序如下:
(一)編製租金簿(格式如附件四):
1.依出租資料詳實記載。
2.按出租類別、依鄉市、段、地號、次序裝訂成冊。
3.租賃情形有異動時,應隨時記入。
(二)收租方式:委託金融機構或農會代收。
(三)填開收租聯單:本府填開繳款書,第一聯為收據交繳款人、第二聯為報送財政處財務
管理科、第三聯為通知送財政處公有財產科、第四聯為存根留存公庫登帳、第五聯為
報告由公庫送本府主計處(格式如附件五)。由本府統一印發。
(四)收繳紀錄:
1.承租人持繳款書至指定公庫銀行繳納,次日第三聯存根聯交由收租單位於租金簿備
註欄記載○○年○月○日繳納,○○○元,若逾期繳納,則以紅筆註明。
2.遇有溢繳租金時,應予發還或抵繳以後月份租金,並於租金簿以紅筆註明。
(五)欠租催繳: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本府應依下列步驟收取之:
1.以公文或郵政劃撥單催告,限期繳納,必要時並得以電話、人員訪問、明信片等方
式為之。
2.以雙掛號函件催告。
3.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或依法起訴。
4.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二二、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府得終止租約:
(一)政府舉辦公共事業需要,或依法變更使用時。
(二) 政府實施國家政策或都市計畫或土地重劃,有收回必要時。
(三) 承租人積欠租金超過土地法第一百條或第一百零三條期限者。
(四)承租人死亡而無法定繼承人時。
(五)承租人違背租賃契約之約定事項時。
(六)承租人申請退租時。
(七)依其他法令規定得終止租約時。
二五、承租人遺失當年期租約書申請補發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承租人應檢具切結書敘明承租土地標示、房屋坐落、面積、租約字號補發原因,連同
蓋妥承租人原印章之空白租約二份送本府核辦。
(二)本府應就所送空白租約,按照原租約內容填載,並於核發時註明『原租約遺失,本租
約於某年月補發』等字樣。
二七、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因繼承而申請換約續租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七),並檢附
左列文件:
(一)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
(二)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三)原租約。
(四)繼承系統表。
(五)繼承人有拋棄繼承者,須附法院核備公函,被繼承人於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前死亡
者,應附繼承權拋棄書及拋棄人印鑑證明。
(六)分割遺產者,須附分割協議書及立協議書人之印鑑證明。
前項第(四)款繼承系統表,應加註『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
任』字樣,並簽名或蓋章。
第一項第(四)、(五)、(六)款文件,於下列情形,得免檢附:
(一)已登記之房屋辦竣建物繼承登記者。
(二)未登記之房屋,已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者。
因部份繼承人行方不明,或拒予合作無法取得第一項第五款拋棄證明時得由申請人切結辦
理。
第三項已辦竣建物繼承登記或未登記房屋已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之情形,且繼承人為二人
以上共同繼承,因故無法全體會同申請繼承換約者,得由部分繼承人為代表(以下稱代表承
租人),蓋印鑑章且檢附印鑑證明、切結並同意下列事項後,以全體繼承人名義申請繼承換
約:
(一)代表承租人對租約所訂承租人應負擔事項負連帶責任。
(二)租賃權產生爭議時,由代表承租人自負法律責任。
(三)代表承租人不單獨請求讓售,且不請求重、改、修建地上建築改良物。
二八、基地承租人死亡後,其繼承人移轉房屋產權,應由繼承人辦妥繼承換約續租手續後,始
得申辦過戶承租。但已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或更正稅籍者,得檢附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
本或登記謄本或稅籍證明文件逕行申辦過戶承租。
三四、申請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申請人以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租用縣有基地之承租人為限。
三六、申請人申請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應檢具下列證件: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十)
(二)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清冊。(格式如附件十一)
(三)租賃契約影本。
(四)標示四鄰權屬之地籍位置圖。(著色表示)
(五)土地登記謄本。
(六)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相關使用分區證明資料。
(七)切結書。
(八)改建、修建、增建及新建之建築平面設計圖或規劃草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