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修正「澎湖縣非都市土地風景區農牧用地、養殖或林業用地興建住宅計畫審查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
法規名稱: |
澎湖縣非都市土地風景區農牧用地、養殖或林業用地興建住宅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
內容: |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變更編定:
(一)影響農漁業生產及灌排水者。
(二)影響環境保護者。
(三)政府計畫開發為新市區、新社區、新港口、風景區、工業區、公共建設或觀光發展及其他非供農業使用者。
(四)妨礙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澎湖發展觀光計畫者。
(五)妨礙公共安全、重要軍事設施、要塞管制等防務安全者。
(六)本府公告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為私有之土地。
(七)申請基地連接公路系統或經建築線指定之道路全線寬度未達四公尺者。
(八)位屬海堤區域公告範圍,或距海堤臨陸側堤肩線向陸域十五公尺範圍內。
(九)位於公告之區域排水設施範圍。
(十)位屬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自然保護區、沿海自然保護區。
(十一)位屬潮間帶範圍。
(十二)位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或列冊之古蹟、遺址、文化景觀保存維護區範圍。
(十三)位屬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
(十四)位屬水庫集水區、水庫蓄水範圍。但若位於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非屬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範圍,且該水庫集水區經水庫管理機關(構)擬訂水庫集水區保育實施計畫,開發行為不影響該保育實施計畫之執行者,不在此限。
(十五)位屬國有林地、保安林地。
(十六)位屬其他依法劃定應予禁止開發或建築之地區。
如興辦事業計畫位於區域計畫規定之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且有第一項第十四款但書之情形者,應採低密度開發利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其興辦事業計畫時,應參考下列事項:
(一)開發基地之土砂災害、水質污染、保水與逕流削減相關影響分析及因應措施。
(二)雨、廢(污)水分流、廢(污)水處理設施及水質監測設施之設置情形。
九、申請基地排水設施需連接公共排水溝渠,如當地無公共排水溝渠者,申請人應於申請使用執照前負責興建完成混凝土溝銜接公共排水系統,並無償供公眾使用。
前項混凝土溝排水高程應可維持重力排水,不得採取機械式排水,且不得採用混凝土管方式施做。
十一之一、曾依本要點申請變更編定者,其基地臨接道路應依前二點規定重新申請指示建築線。
十八、依本要點興建之住宅僅容許作住宅及民宿使用,但作民宿使用者應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供民宿使用者,應另向本府旅遊處申請許可,其申請經營者為所有權人、其配偶及其直系血親一親等(所有權人父母、配偶父母、子女)並同時戶籍設於農變建住宅為限,且由建物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
十九、 依本要點興建之住宅除因繼承、法院拍賣,不得變更起造人。
已無實際住屋需求者,應申請廢止其原核准之住宅興建計畫,恢復原使用地編定。
因無法續建者,而移轉給第三人,應由第三人重新申請澎湖縣非都市土地風景區農牧用地、養殖林 業用地興建住宅計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