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教師節敬師活動,並激勵及感謝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學校教職員工終年辛勞,本府依據教育部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臺教師(一)字第一零四零零九二六零四號函及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六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所屬各級學校編制員額內之教職員工(含長期代理教師)。
三、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工之教師節敬師獎勵,原則由本府統籌辦理,各校亦得申請辦理。
四、各校教職員工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配合教師節活動給予獎勵: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
(二)熱心服務,不辭辛勞,積極解決重大問題,確有成效。
(三)依機關學校訂定之推動參與建議措施,提出創新改善意見,經評估採行確有成效。
(四)提出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有具體績效。
(七)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五、本府獎勵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工,得發給禮品(商品禮券),每年度獎勵人數依所屬各級學校當年度八月一日現有編制員額合計數,個人獎勵額度依其事蹟頒發新臺幣五百元等值禮品(商品禮券)。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放教師節敬師禮品(商品禮券):
(一)最近二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彈劾者。
(二)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曾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三)當年度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累積達申誡以上之處分者。
(四)最近二年之考績(成、核)均受考列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者。
七、各校提報教師節敬師獎勵名冊,應敘明表現事蹟(如附表),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送本府教育處彙整,並將上列獎勵於教師節前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