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代處理巨型廢棄物,以改善環境衛生,維護縣民健康,特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四項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巨型廢棄物,係指體積龐大之廢棄傢俱、修剪庭院之樹枝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一般巨型廢棄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執行機關及一般住戶以外之公、私立機關及事業機構。
前項所稱執行機關為本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及各鄉、市公所。
第四條
前條巨型廢棄物應由公、私立機關、事業機構自行清除或委託鄉、市公所、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
巨型廢棄物由環保局或各鄉、市公所代為處理。
第五條
委託代處理巨型廢棄物者,應以電話、現場或書面向環保局申請,並繳付代處理費後,憑收費之收據進巨型場。
第六條
代處理費按自運巨型廢棄物之車次計費,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七條
代處理費由環保局收費後,以年度結算分配數額,依下列原則運用及處理。
一、巨型場設置所在地之鄉、市公所分配代處理費總額百分之二十作為巨型廢棄物清運及教育宣導活動相關經費。
二、巨型場設置所在地村(里)分配代處理費總額百分之二十作為建設設施、環境清理、教育宣導活動等相關費用。
三、環保局分配代處理費總額百分之六十並以收支對列方式編列預算作為巨型場興建、維護、管理所需經費。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