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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2: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71300112號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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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社區大學,以提供十八歲以上縣民終身學習機會,提昇人文素養與生活知能,培育社區發展人才及現代社會公民,依據終身學習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區大學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第三條
社區大學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自行辦理:由本府所屬學校或所屬機關(構)辦理。 
二、委託辦理:由本府委託大專院校或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辦理(以下簡稱委託辦理),其實施計畫另訂之。


第四條
社區大學採委託辦理方式時,其行政組織運作、課程規劃及師資延聘等事項,由受委託單位自行擬定計畫辦理。


第五條
辦理社區大學所需之教學及辦公場地,得由本府協調縣屬學校或機構租借受委託單位或由受委託單位自備場地。
前項自備場地如非公私立學校或公務機關(構)現有之教學場地者,應於申請委託辦理時檢具建築物合法使用(使用分區符合教學使用)及消防檢查等相關證明文件。


第六條
社區大學委託辦理時,本府得提供定額之委辦經費,受委託單位得依核定數額向學員收取學分費,不足部分由受委託單位自行籌措。


第七條
受委託單位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處理委辦事項之會計帳務,並依稅法規定繳納稅捐。與委辦業務有關之補助、捐款及孳息,應以受委託單位名義開立專戶,並專供社區大學使用。


第八條
社區大學應依本府核定之基準辦理收退費,非經專案核准,不得另立名目加收任何費用。


第九條
社區大學課程分學術、社團及生活藝能等三類,並應配合縣政及社區發展需要,開設現代公民課程及活動。


第十條
社區大學每年分兩期招生,受委託單位應於每期招生十五日前,檢具經費概算及招生簡章(含課程名稱、課程綱要、收費規定、師資簡介)等相關文件報請本府核定。


第十一條
社區大學不授予學位。 
社區大學之學員於學分課程修讀通過者,得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其修滿規定之一二八學分(應包括學術、社團及生活藝能三大類,且學術課程不得少於四十學分)者,得以縣長及社區大學校長名義共同頒發結業證書。


第十二條
社區大學每年應定期檢具下列資料報本府備查: 
一、年度營運計畫。 
二、教職員工名冊。 
三、上年度營運成果報告。 
四、經會計師簽證之上年度決算等財務報表(大專院校可由學校會計單位    代為簽證)。 
五、本府撥付補助款之核銷憑證。


第十三條
社區大學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項,由本縣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辦理。


第十四條
本府對於社區大學應進行定期評鑑,作為改進或委託辦理續約之依據,其評鑑要點由本縣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另訂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