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1: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民海空運票價補貼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913003252號令
法規體系: 建設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本縣對外交通安全便捷,減低交通費用負擔,提高縣民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補貼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辦單位為本府建設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補貼對象為設籍澎湖縣縣民。


第四條
設籍於澎湖縣地區之居民,搭乘國內定期航線之海、空運航班往返其戶籍地時,應憑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始得申請票價補貼。
前項票價補貼之金額,為各該航線固定翼航空器全額客運票價之百分之十、海運航線客運票價百分之三十。


第五條
航空、海運公司受理縣籍居民依前條申請票價補貼時,應於確認補貼對象之身分無誤,並填具補貼名冊(如附表一)後,始得墊付該票價補貼,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派員抽查。航空、海運公司應於每月五日前檢附補貼名冊及前一月先行墊付之補貼款清冊(如附表二),送本府核銷撥付。


第六條
本辦法所需補貼經費,由本府循公務預算程序編列預算支應。


第七條
未滿二歲嬰兒,不適用本辦法。


第八條
(刪除)


第九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八條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