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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1: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獎勵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513002181號
法規體系: 警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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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獎勵民眾主動提供犯罪線索,協助警察機關破案,確保社會安寧,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可直接使用「一一零」電話,自動電話或警用電話報案,並可以口頭或書面行之。


第三條
民眾提供犯罪線索,不論以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均應嚴予保密,如其不願出示真實姓名者,可同意其使用化名、代號或暗語為連絡記號。


第四條
各單位受理民眾提供犯罪線索,應指派專人負責,設置專簿記錄,並注意保密。不論是否管轄之單位,均應立即親切受理,不得推諉延誤。


第五條
民眾提供犯罪線索,無論係書面或口頭紀錄資料,均不得附錄於案卷,如須辦理移送者,應另行蒐集證據為之,並不得將其列為刑案移送(報告)書之關係人,以資保密;司法機關傳訊作證時,單位承辦人應出庭說明之。但不得敘述線索之來源。


第六條
各單位不得將提供線索民眾之身分、資料對外洩漏。違反者,不論故意或過失,均應從嚴依法究辦。但經提供線索民眾同意接受公開表揚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凡由民眾提供犯罪線索,而制止犯罪發生或偵破犯罪案件或協助緝獲逃犯者,分別視個案情形,從優核發獎金,民眾如不願接受獎金,應依其身分事蹟及意願請發榮譽獎狀或其他獎勵。


第八條
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之獎勵標準如下: 
一、提供嫌犯姓名、住址及犯罪直接證據,因而偵破特殊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至五萬元;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五千至一萬元;普通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三至八千元。
二、提供犯罪直接證據,因而偵破特殊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五千至三萬元;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三千至一萬元;普通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二至五仟元。
三、提供嫌犯姓名或住址,因而偵破特殊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四千至二萬元;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二至八千元;普通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至五千元。
四、提供犯罪間接證據,因而偵破特殊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三千至一萬五千元,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二至六千元,普通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至三千元。
五、民眾逮捕現行犯送交警察局各單位究辦協助緝獲逃犯者,依案情及實際狀況,核發獎金新臺幣一至八千元。
六、民眾提供具體犯罪線索,因而破案,對治安具有特殊貢獻,或逮捕現行犯或協助緝獲逃犯情節重大者,得專案核發獎金,並得請發榮譽獎狀。
訂有懸賞額度或其他法令有較優獎金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九條
刑案等級區分依照內政部警政署訂發「刑案等級偵防權責區分表」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
民眾逮捕現行犯送交警察機關之處理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受理舉發各單位應於查獲刑事案件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函報警察局申請獎勵:
一、偵破案件報告書。 
二、刑事案件移送書。 
三、偵查筆錄。 
四、偵辦案件原案影本。 
五、其他經警察局指定之文件


第十二條
不願使用真實姓名之民眾,除核發獎金、獎品外,以不請發榮譽獎狀為原則。


第十三條
各項獎勵之具領手續,應力求簡化,凡不使用真實姓名者,依其約定之化名、符號或暗語核對具領,由承辦人簽章證明。但仍應提供真實身分,另供建立機密檔案以資查考。


第十四條
由數位民眾分別或共同舉發而查獲案件者,應由受理舉發單位就其所提供情資出力情形先行依序列冊,併案請獎後再個別核發。


第十五條
請獎單位或其他機關已有獎勵辦法者,僅得擇一請領獎勵金,不得重複申領。


第十六條
依本辦法發給民眾之獎金,各單位主管應切實監督迅速發給,並不得以任何理由抑留或移作其他用途。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