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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2: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113037191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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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   

 

本辦法之評鑑對象為澎湖縣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3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成立評鑑小組,負責協調、規劃與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評鑑事宜。

 

 

4   

 

評鑑小組應置委員三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 、本府社政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二 、相關專家、學者。

三 、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

評鑑小組之任期至該次評鑑任務完成為止。

評鑑小組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以維持評鑑之客觀公正。

 

 

5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項目如下:

一 、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

二 、建築物環境及設施設備。

三 、專業服務。

四 、權益保障。

五 、特殊事項或措施。

六 、其他經評鑑小組決議評鑑項目。

 

 

6   

 

評鑑結果分為下列等第:

一 、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 、丁等:未達六十分者。

 

 

7   

 

本府對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評鑑,以每三年一次為原則;其評鑑方式、程序及等第基準,由本府另訂之。

 

 

8   

 

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本府得依其成效核發獎牌或獎勵金。以詐欺、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法手段而獲評鑑為優等或甲等者,本府得撤銷其評鑑等第,限期繳回所領取之獎勵。

 

 

9   

 

經評鑑為丁等之機構,應於評鑑結果公布三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送本府核定後得申請為次年評鑑對象,本府得於其確已改善前停止其委辦業務、補助或獎助。

 

 

10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