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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8: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13032311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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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ㄧ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成立特殊教育諮詢會 (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三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行政人員。
二、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三、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
四、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
五、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
六、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七、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八、本縣教師會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
九、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本府解聘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以機關或團體代表身分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以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下列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一、研擬修訂特殊教育法規。
二、規劃特殊教育資源分配。
三、培育特殊教育師資及相關人員。
四、建置特殊教育行政網絡。
五、提供特殊教育教學及輔導。
六、提供特殊教育服務措施。
七、提供社會福利、勞工及衛生等有關特殊教育轉銜服務。
八、其他促進特殊教育研究發展之相關事項。

第四條  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不克出席時,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之委員不適用委任出席之規定。機關(構)或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機關(構)或團體內之成員為限。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做成決議。
        本會得依業務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其他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列席。
        本會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等相關資訊,應公開於網際網路。

第五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主辦特殊教育業務科科長兼任,綜理會務推動;置工作人員一人,由特殊教育業務科指派相關人員兼任,辦理會務。

第六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