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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3: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澎湖縣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國字第11309092681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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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二、補助對象包括:
  (一)參加公立幼兒園辦理之課後留園服務且符合下列規定之經濟弱勢幼兒。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者。
      2.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超過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在十萬元以上者。
  (二)前項情況特殊幼兒,係指其資格經各公立幼兒園初審通過並檢附證明文件報經本府專案核准為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之幼兒。
  (三)所謂「經濟弱勢者」,係指困苦失依家庭、特殊境遇家庭之幼兒。
  (四)收托身心障礙幼兒參與所辦課後留園服務之公立幼兒園。
  (五)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幼兒,經本府所設特殊教育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三、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參與公立幼兒園辦理之課後留園服務之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及經濟情況特殊幼兒:依本府所定收費標準所應繳交之經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申請資料由幼兒園彙整
      送交本府請款,由幼兒園轉發家長;符合資格獲得補助之幼兒不需繳交,已繳費者由幼兒園辦理退費。但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以外日期,參與課後留園者,每人每月之
      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原則。
 (二)非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對象之一般幼兒參加課後留園服務,由家長自行負擔。
 (三)符合第二點第四款規定之公立幼兒園,園內參與課後留園之身心障礙幼兒人數三人以下得置一名教師助理員,每增加二人,再增至一名教師助理員;其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
       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實際服務時數予以補助。但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以外日,平日每名教師助理員以每日補助八小時為主。
 (四)本府並得依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然災害或他特殊需要,調降補助額度。



四、實施時間:
  (一)開學後二週內即開辦課後留園服務。
  (二)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內:下午四時至六時為原則。
  (三)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以外日期:活動時間由各校自行安排。
  (四)本補助期間,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止。但新生之補助期間,以學年度開始(八月一日)至結業離園為止。



五、辦理原則:
  (一)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兼顧生活教育,採團體、分組或個別方式為之。
  (二)辦理課後留園不得更動公立幼兒園原定作息時間及妨礙正常教學之實施。
  (三)參加本服務之幼兒,家長必須自行接送幼兒上下學。



六、場地以運用校內各項設備及設施為主;必須使用其他場所、設備、設施時應以師生安全及服務需要為優先考量。



七、辦理師資資格:
  (一)各園師資安排準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課後留園教師助理員進用資格,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六條規定。



八、辦理方式:
    由幼兒園自行辦理。



九、編班原則:
   (一)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招收2歲以上至未滿3歲幼兒之班級,其教保服務人員及幼兒比例為1比8;招收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教保服務
       人員及幼兒比例1比15。
   (二)幼兒園應主動規劃本服務,並於幼兒入園之際,充分告知家長資訊,以使用者付費、師生自願參加為原則,並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三)全園參與人數達十人即得開班;參與人數未達十人,且幼兒家庭確有需求者,應酌降收費開班。。
   (四)國小附設幼兒園若參與人數未達十人者,得參加該校國小課後照顧班。



十、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其收支得由公立幼兒園採代收代付專款專用方式納入各校(園)會計程序辦理。相關收支及退費標準如下:
  (一)授課鐘點費支付標準如下(每節六十分鐘):
      1. 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內:每節四百元為原則(下午四時以後)。
      2.非於上班時間以外提供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不得領取課後留園相關費用。
  (二)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以占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行政費不得逾占總經費百分之三十,收費不敷支應時,以支付鐘點費為優先。
  (三)每月結算總經費支付鐘點費及行政費(含材料費、水電費、行政人員加班費、勞健保費、勞退金、資遣費及意外責任保險等)後若有剩餘款則平均退給幼兒,受補助之幼兒,
      其剩餘款則退還補助機關。
  (四)行政費除上開所列支應項目外支應項目外,考量公立幼兒園之作息規劃,已於下午時段安排點心時間爰學期期間辦理課後留園服務編列之點心費用,補府不予支應。
  (五)經費實報實銷,並隨會計報表公告於校內明顯處。
  (六)幼兒參加本服務之退費依下列方式辦理:
      1.因可歸責於各幼兒園,以致活動停辦時;應依所餘 節數之比例退還費用。
      2.因可歸責於家長或幼生者開辦後未滿七天退費百分之五十;開辦後滿七天以上不予退費。
  (七)收費應由幼兒園統一製據並編序號,一式三聯正式給據,副本留校備查。
  (八)收費以按月收取為原則。
  (九)每月收費公式:(如附表)
  (十)參加課後留園活動人數不足或所收費用不足支付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時,得由幼兒園開會共同研商,酌予降低各項鐘點及行政支出標準,以達收支平衡。
  (十一)各幼兒園接獲補助款時應即轉撥予各幼童,但已於課後留園服務辦時即採免繳費方式者,得免再轉撥幼童。


十一、各園申請及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課後留園服務之開設:
     1.各公立幼兒園應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提出下一學年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之申請計畫,陳報本府。
     2.公立幼兒園應鼓勵弱勢幼兒,優先辦理課後留園服務。
  (二)申請:
     幼兒之補助:每年分三次報送:各公立幼兒園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以外日期)、十月十五日(第一學期課後留園)及四月十五日
     (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以外日期及第二學期課後留園)前,依實際開辦人數,檢附相關資料如下:
       1.參加弱勢幼兒相關身分佐證資料。
       2.身心障礙幼兒身份證明相關資料(為申請第三點第三款教師助理員補助經費者,得免付)。
       3.幼兒園辦理幼兒課後留園服務之實施計畫及經費收支表。
       4.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申請補助經費表。
  (三)審查:申請案件經本府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審查無誤後,經教育部核定補助經費。



十二、本府為辦理本服務,視需要赴各園訪視,定期或不定期考評課後留園服務辦理情形,辦理成效良好者,由本府酌予獎勵。


十三、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幼兒園在辦理課後活動之前,應妥善做好意願調查(家長同意書)及各項籌備工作,並利用家長會議、家長參觀日、朝會等時間,多加宣導,應與教保服務人員、幼兒及
      家長充分溝通說明,實施期間經常與家長保持密切聯繫。
  (二)幼兒留園活動期間,得酌請幼兒園相關人員參與,以維護幼兒在校之安全。
  (三)參加本服務幼兒放學時,應維護幼兒之交通安全,得商請家長共同維護幼兒上下學之安全。
  (四) 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以外日期期間已支領薪資 之國幼班代理代課教師,不得於規定上班之時間內再領取課後留園之鐘點費。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