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與中央共同推動性別主流化工作,特
設立「性別事務人才師資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以供本縣各
界參酌,為維護本資料庫之專業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資料庫之專家學者,應具有下列條件之ㄧ:
(一)現任或退休之公職人員,曾接受政府機關辦理性別主流化種
子人員課程培訓,或具性別主流化相關業務推動經驗者。
(二)現任或曾任公私立研究或教學機構之學者專家,具性別主流
化或性別平等相關之著作、出版、授課、研究,演講等經驗
者。
(三)民間團體之資深實務人員,具性別主流化或性別平等相關著
作、方案執行、演講、倡議等經驗者。
(四)民間實務、學校老師或專業人士,長期關注性別主流化或性
別平等議題,經驗豐富且具聲名者。
三、本資料庫之專家學者得由下列機關、團體審查後推薦之:
(一)本府各級機關(含各級學校)或研究單位。
(二)本府核准立案之民間團體,其設立時間超過二年以上,且具
婦女權益或性別平等推動經驗。
四、推薦機關(構)及所屬單位,應就所推薦人選,審查其相關資歷,
另將推薦名單送本縣婦權會進行審議。
五、本資料庫之資料修正維護作業原則如下:
(一)專家學者個人資料(包括學歷、經歷、電話、傳真、住址、
電子郵件、專長等)有異動或更正必要者,應由原推薦機關
(構)或受推薦之專家學者本人主動通知本府進行更正或補
充。
(二)前款更正或補充資料如有疑義,本府得逕予退回。
六、列入本資料庫之專家學者,需持續符合下列事項其一要件:
(一)參與由本府舉辦之性別相關議題研討會或研習活動。
(二)從事性別相關著作、研究、出版、授課或演講。
(三)參與民間團體相關性別議題倡導或專案執行。
七、本資料庫中之專家學者若涉及性騷擾、性侵害、家庭暴力等行為,
或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事者,本府應先予暫
時除名,上列情事一經確認後,本府可逕予除名。
八、本資料庫之專家學者名單,由本府社會處公開於社會處網站供參。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