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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0: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辦理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31205155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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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及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訂定之。

二、設籍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之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生活補助費者。
 (二)為車輛所有人且領有同種車類之有效駕駛執照。
 (三)未曾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
 (四)已貸款購買停車位,或已承租停車位且租賃契約所定承租期間逾三個月。

三、身心障礙者申請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計點標準表(如附件二)。
 (三)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四)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反面影本。
 (五)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生活補助費者之證明文件。
 (六)車輛行駛執照或駕駛執照影本。
 (七)貸款或租賃契約影本。
 (八)停車位所有權或使用權租約證明影本。
 (九)最近一期貸款或租金繳納證明。

四、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之年限及補貼利息計算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限:依實際貸款年限。但最長不超過十年。
 (二)補貼利息計算基準:依照身心障礙者貸款利率,於每年一月一日與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間之利息差額,並依下列原則補貼:
   1.低收入戶全額補貼利息差額。
   2.中低收入戶補貼利息差額百分之八十。
   3.領有生活補助費者補貼利息差額百分之五十。

五、身心障礙者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之年限及補助計算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實際承租時間。
 (二)補助計算基準:
   1.低收入戶以實際每月租金百分之五十為限。
   2.中低收入戶補助以實際每月租金百分之四十為限。
   3.領生活補助費者以實際每月租金百分之二十五為限。
   4.每月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千元。但承租停車位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六、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府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停車位租金補助:
 (一)身心障礙者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二)身心障礙者入住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
 (三)身心障礙者遷離戶籍地。
 (四)購買或承租停車位非供停車使用
 (五)購買或承租之停車位轉售、轉租或轉介第三人。
 (六)貸款或租賃契約終止。
 (七)經查獲接受政府同質性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助者。

七、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停車位租金補助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應檢具第三點所定文件,向本府或戶籍所在地鄉(市)公所辦理申請。
 (二)申請或相關證明文件欠缺時,本府或鄉(市)公所應以書面或電話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
 (三)本府受理或接受鄉(市)公所核轉初審合格申請案件後,應複審其申請資格;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並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四)本府應於申請人文件備齊後一個月內,完成核定,資格審查結果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對符合資格者,核定溯及自申請文件備齊之當月起計算補貼金額。
 (五)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複查。本府複查應依前款規定辦理。

八、申請人經本府通知符合資格者,依下列規定辦理匯款事宜:
 (一)申請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前一年度全年繳款證明,送本府審查後,本府將於受理後三十日內完成審查,並將補貼金額匯入申請人帳戶。
 (二)申請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者,本府將於次月十日前將補貼金額匯入指定帳戶。
 (三)申請人死亡,其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停車位租金補貼未及匯入帳戶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具申請人死亡相關證明文件及法定繼承人證明文件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應附具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具領。

九、身心障礙者有第六點所定情事,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本府停止補貼。
    不符合本要點請領資格而繼續領取本補貼者,本府應以書面通知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於六十日內繳還溢領金額。

十、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若當年度預算用罄,則不再核定補助。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