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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3: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漁船海上遭難拖救救助金支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輔授農輔字第1073501533號 函
法規體系: 農漁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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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協助海上遭難,沉没或失去動力之漁船,船主能儘速僱得船隻拖回漁港,以降低財產損害,特訂定本要點。


二、救助對象:實際僱用船隻協助其拖救海上遭難漁船之船主。


三、澎湖地區漁船海上遭難沉沒拖救救助金支給標準如下:
 (一)海難漁船總噸數在五十噸以上者,發給遭難漁船船主救助金新臺幣二萬二千五百元整。
 (二)海難漁船總噸數在二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者,發給遭難漁船船主救助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整。
 (三)海難漁船總噸數在十噸以上未滿二十噸者,發給遭難漁船船主救助金新臺幣一萬零五百元整。
 (四)海難漁船總噸數未滿十噸者,發給遭難漁船船主救助金新臺幣七千五百元整。


四、漁船海上因機械故障致失去動力者,則減半支給。


五、申請漁船海上遭難拖救救助金,應檢附漁船執照、海事報告或救難當日沉没拖救照片(須能看到船名與日期),或安檢單位相關記錄可查者,經村里長或村里幹事簽證後,
    送府核辦。


六、每艘漁船申請拖救救助以一年一次為限。


七、申請漁船拖救救助金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法律相關責任。另就同一案件,不得分向本府相關單位申請補(救)助,
    僅能擇一申請,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收回已撥付款項。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