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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2: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辦理縣有報廢動產變賣處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財產字第1120707701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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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資源再利用,並統一處理縣有報廢動產之變賣,以健全報廢後動產之管理,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二、處理動產拍賣事宜,以本府(各保管單位)及附屬機關、學校為執行機關,本府財政處為業務主管單位。

三、本要點所稱動產,包含行政院訂頒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第一點規定,每件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列為財產者,及該點所稱之物品。

四、本府為變賣報廢之縣有動產,與台北市政府簽訂臺北惜物網處理動產網路拍賣合作備忘錄,藉以執行公開拍賣物件及進行維護管理工作。

五、執行機關經奉核定完成報廢程序之動產依規定以變賣處理者,一律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拍賣物品底價之訂定由執行機關遴選財產管理業務相關人員三至五名組成,負責訂定變賣財產標售底價。

七、經奉核定報廢之動產,得先將財產依下列情形分類:
(一)財產已毀損致失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可能修復而不經濟,已無殘值,宜整批處理者。
(二)財產未毀損但已失原有或部份效能,仍有殘值,宜個別處理者。
(三)財產已無效能或仍有部分效能,但物品具有特殊紀念或收藏保存價值,宜個別定價者。
(四)其他不能依前三款分類者。

八、依前點分類之財產,除經檢討破損不堪、毫無用處者,逕依規定銷毀或廢棄外,由執行機關依臺北惜物網拍賣網站相關規定辦理拍賣事宜。

九、報廢財產標售底價依下列原則訂定:
(一)底價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十元。
(二)底價上限以不超過殘值之一點五倍為原則,超過者應說明原因報府同意辦理。
(三)財產有特殊情況或具有保存紀念價值須個別訂價者,依個別情況另以備註說明之。

十、已達耐用年限財產,標售底價訂定原則:
(一)已失部分原有效能,可修復使用但不經濟,依財產使用年數計算殘值,底價以不低於二折起價。
(二)已失大部原有效能,可修復使用但不經濟,依財產使用年數計算殘值,底價以不低於一折起價。
(三)已無效能,如無財產殘值者,由底價訂定小組依實際現況訂定底價。

十一、未達耐用年限財產,標售底價訂定原則:
(一)已失部分原有效能,可修復使用但不經濟,依財產使用年數計算殘值,底價以不低於三折起價。
(二)已失大部原有效能,可修復使用但不經濟,底價依財產使用年數計算殘值,以不低於二折起價。
(三)已無效能,如無財產殘值者,由底價訂定小組依實際現況訂定底價。

十二、財產物品依主客觀條件認定具有危險、禁止、及法令規範管制性質者,不得拍賣。

十三、報廢動產屬汽機車類者,執行機關 應先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繳銷號牌作業,無法順利拍出者,再辦理車輛報廢並依環保相關法令規定,循資源回收途徑處理,如有處理收入,並應依法繳庫。

十四、每一標案拍賣期間為期十天。財產拍賣如無人出價,執行機關得檢討重新訂定底價或以原底價九成續拍。財產經降價價續拍或以底價下限出拍均無人出價,執行機關得將物品登出報准後以廢棄物自行處理,如有處理收入,應依法繳庫。

十五、拍賣案經結案者,執行機關財產保管人應將「報廢申請單」連同註明標案號之「底價訂定表」送交財產管理人員作帳務處理。
經拍賣程序結案,執行機關應註明標案號依規定,定期減帳列報本府。

十六、決標拍賣物於拍賣期間屆滿,以出價高於底價之最高者得標。得標人經電子郵件通知繳款期限或系統網站公告繳款期限內未繳款者,以棄標論,管理機關得逕行解除買賣契約,物品再依拍賣程序處理。

十七、(刪除)

十八、拍賣案經繳款入帳之次日起,得標人逾十日未領取拍賣物者,經以電子郵件及系統網站公告催領逾十日仍未領取者,管理機關得逕行解除買賣契約,並由臺北市動產質借處辦理退還款項事宜;其退款手續及費用由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另定之。物品完成上述程序後再依拍賣程序處理。

十九、縣有財產保管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而遺失、毀損時以賠償等同或同級以上財產為原則,如無財產可抵賠時,賠償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未達耐用年限:
賠償金額=原價-已折舊數 
已折舊數=原價× 已使用年數÷(法定耐用年限+1)
已使用年限計算至月,不滿一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二)已達耐用年限:
賠償金額=原價÷(已使用年數+1)
未達使用年限財產,應依審計法令有關規定檢具證件報府核轉審計機關審查。

二十、業務主管單位得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各執行機關處理變賣情形,以為財產管理獎懲依據,依本要點辦理網拍績效良好者,得由本府依「澎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辦理獎懲。
獎勵標準:
(一)執行機關配合辦理網路拍賣年度入帳金額達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承辦人及主管各記嘉獎乙次。
(二)執行機關配合辦理網路拍賣年度入帳金額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承辦人及主管各記嘉獎二次。
(三)執行機關配合辦理網路拍賣年度入帳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承辦人及主管各記功乙次。
(四)執行機關配合辦理網路拍賣年度成交入帳金額未達敘獎標準,惟拍賣件數達二十件以上者,承辦人及主管得各記嘉獎乙次。
未達上述標準者,執行機關得視配合辦理情形,酌予敘獎。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