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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1: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辦理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案件罰鍰裁量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財開字第11007030982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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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違反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依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裁罰符合比例及平等原則,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案件之罰鍰裁量基準如附表。

三、第二點所定應裁處之罰鍰,得依行政罰法第八條、第十八條規定之違反管制使用土地審酌其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所得利益,並得考量受罰者之資力,予以裁處。
前項違反管制使用土地審酌其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所得利益,如係濫倒廢土、廢棄物、濫採砂石或其他有礙公共安全及環境保護等情節重大之行為者,其原定罰鍰數額得提高為二倍或二倍以上,惟最高金額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依本罰鍰裁量基準所定,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應處罰之行為,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以罰鍰,其罰鍰數額並得逐次酌量加重三分之一,罰鍰金額採計至百位元,十位元以下無條件捨去。但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
前項情形,違規使用案件第二次裁處者,經本府各違規態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認定,涉及有礙公共環境、衛生、安全等情節重大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得同時執行停止供水、供電。但同一違規使用情形本府第三次裁處者,應同時執行停止供水、供電。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